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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住宅區容積率得以提高「之」的臨路與「面寬」不足16公尺判別方式



根據台北市使用分區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住宅區內建築物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得超過上表規定:
住宅建蔽率與容積率使用應以上表所規定:例如住一區、建蔽率為30%容積率為60%。

建築物面臨三十公尺以上之道路,臨接或面前道路對側有河川,於不妨礙公共交通、衛生、安全,且創造優美景觀循都市計畫程序劃定者,容積率得酌予提高。但不得超過上表容積率放寬之規定:例如住二之一區、容積率放寬為160%。

依第二項規定且於都市計畫圖上已標示為第二之一種住宅區、第二之二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第四之一種住宅區之地區,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面寬在十六公尺以下者,其容積率仍應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建築基地依第一項建蔽率而無法依法定容積率之建築樓地板面積建築者,其建蔽率放寬如下:
一 第二種住宅區,建蔽率四0%。
二 第三種住宅區,建蔽率五0%。
三 第四種住宅區,建蔽率六0%。

茲就以上條件如下表格敘述:



請各位試著思考以下問題的答案:



問題1:W1道路大於40米,住三區域之臨路面積符合條件,但是面臨道路未達30米-40米,所以住三區域無法放寬容積率到400%,也就是如果您是住三之二的地主,如果有某些原因無法和面臨道路之基地一起整合成同一塊基地則您的使用分區只能以住三區225%作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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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2.此住三區域的地主因為有面臨道路長度未達16公尺之條限制下,所以即使他的第一個條件道路寬度有達成,但是還是只能以住三225%使用。建議地主在整合時,應朝最大利益去努力,把基地面積長度擴大,畢竟在台北市寸土寸金,想獲得多出來的容積率需要花費時間與金錢取爭取。

問題3.:此住三區域因為中間地主有兩戶以上無法參與都更,基於尊重與權利變換未達比例條件下必須放棄這兩戶地主的假設下:在不連續的臨路長度,也就是說即使臨路面長度總和有達16公尺,還是以不符合條件視之。至於道路對側有河川請務必請建築師檢討。

若您是未來要積極參與都更戶,建議不要輕易放棄之一之二的條件參與,因為您的分配權利將會因為堅持不納入範圍而有所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