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新北市30年以上房屋2021年Q3統計的房屋量高達77.7萬棟,臺北市30年以上的房屋量64.2萬棟這樣相加高達141.9萬棟的房子若要一起在10年內都更完畢,大概只有外星人的科技才有辦法,就算用3D列印現在技術也無法達到。這樣誇張的舉例只是讓各位想都更的住戶更能了解都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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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老舊房屋最令人害怕就是逃生設備的不足,還有公寓住戶預防火災發生的警覺性不夠,最近案例為高雄城中城大樓火災事件發生,類似的案件社會新聞隨手可及。我自己也曾歷經火海的瞬間,看著居家附近頂樓加蓋房子陷入火海之中,內心更感悲戚,這些受害者的家屬情何以堪,居住在「自己認為的安全的家」,卻面臨生死離別的現實發生在自己與家人身上。看著家人在火海中的場景,這些家屬更希望居住正義可以伸張。 公共空間的不足,確實是我們為何要都更原因,看著【公設佔比】(這邊文章有解釋)吃掉我們所能居住的空間,我能理解老人家的觀念,都更完我家也縮水了!
但是我想表達的是都更公設的設施考量是為了生命安全,而不是為了建商的利益。 因為公共設施的設置是國家建築法所規定的必要設備。 否則沒有電梯設置難道我們要像超人一樣飛進去家裡面嗎? 我常常笑著跟一些認為公設沒有用處的住戶說明:沒有逃生梯怎麼逃生!沒有公共空間怎麼處理社區會議的大小事。
希望這些意見若與您的意見相違,請您海涵!
第一部分:危老作業程序
臺北市危老辦法流程:1.資格適用2.耐震評估3.重建計畫4.拆除重建。
一、危老辦法四大流程之資格適用:
1.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治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2.合法建築物。
3.非歷史建物。
4.位於都市計畫區。
二、危老辦法四大流程之耐震評估
1.結果未達乙級。
2.結果達乙級。
3.結果為乙級,屋齡30年以上,有升降設備者,改善不具效益。
三、危老辦法四大流程之重建計畫
1.取得100%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
2.確認危老重建範圍!
3.同意建蔽率、高度放寬。
4.核定原建蔽率、原容積率。
5.核定容積獎勵值。
四、危老辦法四大流程之建築執照
1.申請建照執照。
2.申請稅負減稅。
耐震能力評估程序
臺北市危老辦法之證明文文件: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有關建築執照: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
一、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災害防救法規通知限期拆除、逕予強制拆除,或評估有危險之虞應限期補強或拆除者。
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
三、屋齡三十年以上,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之建築物耐震能力未達一定標準,且改善不具效益或未設置昇降設備者。
前項合法建築物重建時,得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土地辦理。
本條例施行前已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第八十二條拆除之危險建築物,其基地未完成重建者,得於本條例施行日起三年內,依本條例規定申請重建。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由建築物所有權人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不得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
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內容、申請方式、評估項目、權重、等級、評估基準、評估方式、評估報告書、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與其人員之資格、管理、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辦法有關產權證明:
第三條
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應有建築物所有權人逾半數之同意,並推派一人為代表,檢附逾半數之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評定之共同供應契約機構(以下簡稱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
前項建築物為公寓大廈,其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得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通過之會議紀錄及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申請結構安全性能評估。
危老辦法之證明文件
狀況一:有合法建築執照與產權證明者檢附使用執照存根與建物第一類謄本即可。
狀況二:有建築執照但沒有產權證明檢附臺北市領有建築執照因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 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切結書
狀況三:沒有建築執照但有產權證明檢附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適用「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耐震能力評估開業建築師簽證說明書
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合法建築物認定相關書表
民國 60 年 12 月 22 日建築法修正發布前已建築完成,未領有 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擬依「危老條例」申請重建者,基於簡政便民 考量,都市發展局業於 107 年 7 月 4 日以北市都建字第 02 本市未領有使用執照之危老建築物申請重建,須補領使用執 照或合法房屋證明嗎? 01 什麼是「合法建築物」?如何判定建築物的屋齡達 30 年以 上,相關證明文件為何? C-4 1076095602 號函訂定依「臺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32 條﹅ 第 33 條及第 35 條規定申請適用「危老條例」之合法建築物書件 及建築師簽證檢核表,放寬免檢附結構安全鑑定報告﹅免檢討防 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免改善無障礙設施。
狀況四:沒有建築執照也沒有產權證明檢附前狀況2+3之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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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耐震能力評估與申辦程序
初步評估及費用補助流程
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暨委任書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申請書
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報告查核表
結構安全性能初步評估報告審查表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審查費用申請書
請注意3000平方公尺以下已調整為12000元;3000平方公尺以上為15000元。
臺北市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及費用補助流程
請注意這裡是耐震詳評的審查表格
以上是危老流程程序所需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