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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屋新制110年上路 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

預售屋新制110年上路 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4日電 )
行政院消保處今天表示,配合民法第799條第4項修正,審查完成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部分規定修正草案明年元旦將施行,預售屋停車位不分配土地持分。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今天召開「精進預售屋契約,保障消費者權益」記者會,做出以上表示。內政部地政司專門委員張燕燕說,內政部25日將公告明年元旦上路。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諮議陳世元指出,所謂公寓大廈,包含專有部分跟共有部分。其中專有部分包含主建物(客廳、臥室、廚房等),以及附屬建物(陽台等)。而共有部分為停車空間、門廳、走道、樓梯間等。

他說,但是土地持分計算實況紛亂,如果車位買較多,就會變成土地持分變多,也可能明明購買的專有部分坪數不同,卻分配到一模一樣的土地持分;進而會影響到都更談判條件。

他並說,因此(民國98年)民法第799條第4項已做修正,每一戶所有權人可分配土地及共有部分,應以「專有部分」面積比例作為計算,而實際土地持分計算方式為「每戶專有部分面積」除以「全部專有部分總面積」。

而且修正後的重點是,預售屋買賣契約中的停車位,是「約定專用」的概念,即設定專用使用權給預售屋承購戶,但是非屬「專有部分」;也就是說,即使多購買預售屋停車位,也不會取得較多「專有部分」,依據上述計算方式,當然也不會多分配到土地持分。

對照市場現況多元的計算方式,行政院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補充,導正後計算出的每一戶的土地持分,不一定會變多或減少,重點是要符合民法的規定。

張燕燕說,地方政府地政單位每年都會進行定期、不定期查核,如果建商違反上述規定,會依法裁罰。陳星宏並說,可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限期改正,屆期不改可開罰新台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連續罰到改正為止。

關於已簽約買預售屋的案例,張燕燕說,房屋蓋好到地政事務所辦理土地及建物登記時,也必須依據新制登記。

 



請您請注意以下訊息
依照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或建築業者,不得將共用部分,包含法定空地、法定停車位及法定防空避難設備,
讓售於特定人或為區分所有權人以外之特定人設定專用使用權…,法定停車空間係屬共用部分,非專有部分。

 



外,為確保消費者權益,修正內容也明定賣方建造預售屋「不得使用」有損建築結構安全的「電弧爐煉鋼爐碴(石)」。例如混凝土表面會散布開花狀的麻點,酷似青春痘。

同時規定,「電弧爐煉鋼爐碴(石)」的檢測,應符合內政部109年4月24日訂定的「建築物結構用混凝土細粒料中電弧爐煉鋼爐碴(石)檢測及訓練實施要點」規範,否則消費者可以主張減價或是解約。(編輯:陳政偉)109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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