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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府針對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拆除,將研議不受阿扁條款限制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1999轉8352

      依現行規定,北市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得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至今既存違建已存在27年以上,為能加速都市更新、整頓市容觀瞻及預防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發生,北市府將研議修法逐步清理既存違建。
      北市建管處表示,為避免民眾混淆違章建築之合法性,日後將要求建物買賣登記時,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上登錄違建相關資訊。另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倘有修繕行為或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時,市府仍保有隨時拆除之權利,不再受陳水扁83年既存違建條款之限制。
      目前北市府已針對既存違建啟動全面檢討並研議配套措施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既存違建已存在將近30年之久部分既存違建潛藏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北市建管處將逐步清理長期存在之既存違建,以確保民眾居住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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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料更新:111-03-31 13:56
  •  資料檢視:111-03-31 13:56
  •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  發布日期:1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