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1999轉8352
依現行規定,北市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得拍照列管,暫免查報拆除,至今既存違建已存在27年以上,為能加速都市更新、整頓市容觀瞻及預防危害公共安全情況發生,北市府將研議修法逐步清理既存違建。
北市建管處表示,為避免民眾混淆違章建築之合法性,日後將要求建物買賣登記時,於土地參考資訊檔上登錄違建相關資訊。另83年12月31日以前之既存違建,倘有修繕行為或涉及影響公共安全時,市府仍保有隨時拆除之權利,不再受陳水扁83年既存違建條款之限制。
目前北市府已針對既存違建啟動全面檢討並研議配套措施,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既存違建已存在將近30年之久,部分既存違建潛藏危害公共安全之虞,北市建管處將逐步清理長期存在之既存違建,以確保民眾居住權益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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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資料更新:111-03-31 13:56
- 資料檢視:111-03-31 13:56
- 資料維護: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建查報隊
- 發布日期:111-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