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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查報違建、取締違規室內裝修」

北市府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有效執行違建拆除及加強違建控管。

  • 發布機關: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 聯絡人:鄭大川專門委員
  • 聯絡資訊:1999轉8352

  為有效運用機關人力執行違章建築拆除業務,本市現階段以優先處理施工中違建及既存違建影響公共安全或列入專案執行之違建為主,建管處修正「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內容如下:
  一、考量現優先處理大型及危害公共安全等違建,修訂該規則第5條,使104年9月1日前後建築物新違建查報標準一致。
  二、修正第10條規定,建築物陽臺欄杆上方開口,以非永久性建材(不含磚造)設置之垂直固定裝飾版,未逾陽臺寬度四分之一,且基於消防逃生及公共安全考量,陽臺欄杆上方開口須留設淨高達到一百二十公分以上及淨寬達到七十五公分以上最小開口者,予以拍照列管處理。
  三、修訂第19條將設置於法定空地之露天空調設備,高度本次修為在一點七公尺以下、體積在一點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應拍照列管。但露天空調設備與其基座、排風設備、減震器或其他附屬設備總高度超過三公尺或其設置樓層之高度者,應查報拆除。
  四、修訂第25條明定屋頂既存違建進行室內裝修應向都發局提出申請許可始得為之,明定未經許可或未依許可內容進行室內裝修,優先執行既存違建查報拆除;及新增使用單元、已有三個以上之使用單元之屋頂既存違建亦納為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對象。   
  建管處處長劉美秀表示,為加強屋頂既存違建管理,本次除規範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及擅自增加使用單元列優先執行查報拆除,其中室內裝修申請程序分兩階段,申請人應委託具備室內裝修人員資格之開業建築師辦理,由建築師簽認室內裝修設計符合規定後,檢具簽證書圖文件向都發局(建管處)申請第一階段施工許可後始得室內裝修施工,並應於六個月內施工完竣及申請第二階段竣工備查,且須加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另於第一階段申請時應檢具切結書切結申請既存違建室內裝修之案件,不得作為將來違建查報拆相關處理作業規定及政策之對抗。有關屋頂既存違建室內裝修相關申請書表及流程可至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網站(https://reurl.cc/EZ3qOk)查詢及下載。
  建管處將於110年12月23日發布修正條文,並於25日施行,若民眾有相關法規疑義時,可先洽詢建管處釋疑或於臺北市建管處官方網站查詢相關完整資訊,切勿貿然違規使用或擅自於既存違建進行室內裝修施工避免觸法。


載自台北市建管處
預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