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年12月31日以前的違建不是不拆除,而是列管依序拆除。只要是違法建物就是要拆。
2.84年1月1日以後違建要依法拆除。含修繕過半以及需要列管之案件。
3.既存違建就是83年12月31日以前的違建。
4.拆後又重建要依建築法95條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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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所謂合法違建
第一個迷思是有很多人認為,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違建不必拆除,屬於不會被拆的「合法違建」。但這個觀念絕對是錯的,法律上並沒有所謂的合法違建,違建既然不合法,不能取得建物使用執照,當然也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違建戶頂多只有違建的事實上處分權,雖然可以私下買賣,但不受法律保障,隨時會隨著違建的拆除而終止。
台北市政府因人力經費不足,對違建的處理方式分為四種:即拆、查拆、列管和拍存,並規定民國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的違章,都屬於「既存違建」,列入分期處理程序,暫緩拆除。八十四年以後的違建為「新違建」,隨報隨拆。也就是說,民國八十四年以前的違建只是暫緩拆除,並不是不會被拆。
民國九十八年,台北市建管處曾經修過「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規定儘管是民國八十四年前的違建,但涉及到隔成超過三個單元的違建,就會列為限時先拆除的違建。內政部在「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中,也提及既存違建若影響公共安全應列管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