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市長侯友宜針對凌晨發生的火災發表意見
依據建築法規最高可以罰30萬元
台灣頂加公寓與套房出租發生火災我們應該怎麼預防!
租房最怕老舊公寓裡面的電線已經無法符合目前的電器使用規格,或這電線老舊常常跳電等問題,常常為這「電」導致的火災致使很多人死亡。
房東最怕房客發生自殺與火災,或賴著不搬走,有使請神容易送神難;房客最怕無良心房東,甚麼都要收費押金不退,致使我們落入這兩個腳色都必須學會保護自己。
一、房客該怎麼避免自己因為火災而導致必須賠償房東:
我們可以投保火險,在房東的火險契約中加保「承租人火災責任附加條款」,
因過失致所承租之房屋發生火災、爆炸,致該房屋本體或其內動產受有毀損或滅失,對出租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於本保險單所載房屋承租人失火賠償責任保險金額之限度內,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但該房屋之地址,非經載明於本保險單者,本公司不負理賠之責。
這樣的加保條件就可以分散風險,避免自己因為不小心發生火災時所產生的賠償責任無法負擔而影響家庭,聰明的房客可以用這樣的加保條件分散風險。
另外一般商業保險有自行加保以分擔風險的的租屋族火險:如下方圖片所示
圖片來源自新安東京海上產險
我們沒有推薦推任何保險,若有需有請自行查詢
為了讓自已租屋能有更好的安全保障您也可以去申請免費的住宅火警警報器
此免費申請的網址在這:新北市政府https://www.dsc.ntpc.gov.tw/firersa/
此免費申請的網址在這:台北市政府https://www.rfd119.tfd.gov.tw/cp.php?n=1539167804#a1
其實住警器不貴一般家居安全房客要自己更注意。
二、房東怎麼避免自己因為火災而成為事故屋,或者我們稱之為凶宅,因為火災一旦發生有時危害的不僅是租客的生命,有時候也會危害房東自己的生命財產安全,
為了避免惹上刑事責任與民事賠償責任,我們可以事先做準備或教育房客應有的防火安全來防止這樣不幸的事發生。
A、一般公寓出租給客戶時我們應該怎樣注意防範火警的發生:
消防局呼籲住家應安裝住宅用火災警報器,才能於火災時第一時間發出警示聲響,及早通報火災發生,提醒屋內人員應變逃生。1100712
就發生在不久之前
民事責任
除非能證明房客是故意重大過失,才能要求住戶負起重大過失責任。另外租約應該另外約定加重房客對於火災應注意義務。
民法第 434 條 中有規定
租賃物因承租人之重大過失,致失火而毀損、滅失者,承租人對於出租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432 條
承租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租賃物,租賃物有生產力者,並應保持其生產力。承租人違反前項義務,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約
定之方法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為使用、收益,致有變更或毀損者,不在此限。
刑事責任
房客不論是放火或失火,造成房屋毀損或滅火,均會涉及刑事責任;至於具體適用的刑責,請各位參考刑法公共危險章中第173條至176條之規定。
但是若無法證明是房客重大過失或是由於電線年久失修導致失火都要注意房東也會背上公共危險罪,或過失致死罪(過去新聞)。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 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 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74 條
放火燒燬現非供人使用之他人所有住宅或現未有人所在之他人所有建築物 、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項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 失火燒燬第一項之物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龍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2861902葉煌仁推動師
第 175 條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 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第 176 條
故意或因過失,以火藥、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爆裂物,炸燬前三條之物者,準用各該條放火、失火之規定。
以上所說,如果最後火災鑑識報告結果,判定起火原因是電線老舊而引發電器燃燒,而房客並無過失的話,此時房東就要就其未盡修繕義務而負起賠償責任。也就是說,賠償責任的歸屬,還是要看火災的發生原因來判定,因此,無論是房東或房客,對於火災的防範,可說是人人有責,不可輕忽喔。 最好也是跟房客溝通保個住宅火險,因為法規有規定租客有必須負起賠償。
B、頂樓加蓋出租是否違法:
頂樓加蓋鐵皮屋行之有年,台灣有紫外線照射、梅雨季節,再加上處在地震帶,久而久之頂樓便會開始滲水至樓下,住戶苦不堪言,即使請人漆上防水層,仍只能防範3、5年,於是才發展出加蓋鐵皮屋的辦法,作為遮雨棚使用。
法規中規定「頂樓建築面積8分之1法定範圍內屬於合法建物,超過面積者應查報拆除」,如果超過8分之1就是違建。以臺北市為例,違建以民國84年前後分為新違建、既存違建(包含53年前的舊有違建):
- 頂樓加蓋違建為「新違建」
少數狀況可以「拍照列管」暫緩拆除,作為遮雨棚使用,需要依照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處理;作為租賃物件,只要超過法定面積認定為違章建築,絕大多數一經舉報結果都是限期拆除。
- 頂樓加蓋違建為「既存違建」、「舊有違建」
但是,依據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規則第25條,如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將由都發局訂定計畫優先拆除,其中第5點與頂樓加蓋直接相關「屋頂既存違建裝修隔出3個以上之使用單元或加蓋第2層以上之違建」。
請注意即報即拆的拆除費用是由房東要負責出此費用。按此新聞說明
還有要注意頂樓平台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應訂立頂樓分管契約,否則你頂樓加蓋房東也不能單獨使用出租收益。頂樓平台是屬於大家的不是某一個特定的住戶的。
房東都會認為樓下沒有意見就等於同意,其實沒有意見或沉默都必經經由書面同意,也是意見表示清楚,通常要裝潢套房現在都要樓下住戶同意。(限新北市)
請房東們特別注意,罰錢事小,但若是樓下一直檢舉你,裝潢好又要打掉恐怕會讓你的心情DOWN到谷底。這裡有處罰的新聞。
所以房東也難為,在未來的人生規劃裡,有一個啞巴兒子是每一個人的願望,默默幫你賺錢、而且絕對不會變心。但是"當好"房東的這個角色,我們必須付出學習的時間,好租客越來越難找,有時候遇到「魯小小」的租客真的寧願放生趕快找下一個,好一點用錢打發,麻煩一點花了6個月時間去處理租約真的是傷心又傷神,啞巴兒子並不是每一個都永遠是個"啞巴",他也會有一天反撲你,就是我剛跟各位表達的火災公共危險案件。希望各位能理解為什麼政府推動老屋重建的原因,畢竟只有大家住戶善盡管理人職責,「提起公德心」這個社區重建這片你曾經居住的土地才能有更多的故事,美好的未來發生。 以上是我推動都市更新的個人意見,希望大家能理解房東與房客的角色其實每一個人都有可能扮演到,基於善意希望提醒大家,畢竟火災的新聞每一年都在發生,不要落入命運捉弄人的劇本裡!
龍 昊 建 設 82861902